各天津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
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2017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津教委高〔2017〕6号)文件要求,市教委决定启动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2012年和2013年获批的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涉及我校的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名单请见附件。
二、验收内容
以《通知》中的《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见附件1)为依据,对建设单位的建设成效、示范效应和发展目标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三、验收方式
分为学校自评和市教委专家评审两个阶段。
(一)学校自评
2017年5月31日前,学校组织完成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发展规划等材料在学校官网上进行公示后,以学校正式文件上报市教委。
(二)教委评审
市教委组织专家对学校上报的建设单位验收材料进行统一审核,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学校答辩、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确定建设单位的验收结果。公示后,发文公布验收结果。验收合格的授予“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四、具体安排
(一)4月28日前,请各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送至资产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
(二)5月19日前,各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组织完成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发展规划等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资产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
(三)5月2日至30日,各建设单位在“天津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申报与评审管理系统”中填报各项信息。
(四)5月26日至30日,建设单位将所申报的各项材料在学校官网上进行公示。
(五)5月31日,学校将申请验收的公文及各建设单位的文字材料报送至市教委高等教育处。
五、其它要求
(一)文字材料
书面材料一律使用标准A4纸双面印刷,左侧装订,经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具体内容包括:《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自评报告》(见附件2);《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十三五”发展规划》(见附件3);其他佐证材料。
(二)网站要求
1.独立运行的示范中心门户网站;
2.可在线浏览的文字材料电子版(含正文、附件、佐证材料)。
3.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网站在评审期间应保持24小时在线,所有文字材料(含正文、附件、佐证材料)的电子版由专门栏目存放并公开展示。
(三)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实验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验收材料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延缓验收、取消建设单位称号等处罚。
(四)天津市将从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重点项目中对验收合格的市属普通高校的“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给予经费支持。示范中心建设任务完成质量及经费落实、使用情况等,均纳入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投绩效考核。
附件:涉及我校的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名单
附件1: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
附件2: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情况汇总表
附件3: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自评报告
附件4: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十三五”发展规划
附件5:市教委关于开展2017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
资产设备管理处
2017年4月27日
附件1-5(学校关于开展2017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