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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4  点击次数:

天 津 商 业 大 学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国资处〔2022-2023学年 第2学期〕  23


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预通知

各学院、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23]3号)精神,开展我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预通知如下。

一、参与范围

热能与动力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食品与药品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二、工作流程

1.填写报告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于6月5日前登录高校教学实验室年度报告管理系统(http://222.27.186.55),在提交完成2018、2019、2020、2021(本次新增)、2022(本次新增)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总结2018年以来的建设成果,填写提交《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8-2022年)》。

2.专家评审

6月5日后学校聘请专家参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见附件)》对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审核。

3.整改提升

6月15日前各示范中心依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改,提升年度和阶段性总结成效。

4.学校审核

6月20日前学校对各示范中心的报告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报送各中心的年度报告和阶段性总结报告。

三、注意事项

1.各示范中心在填写年度报告和阶段性总结报告时,务必根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突出2018年以来的建设重点、中心特色和工作亮点。

2.请各示范中心高度重视材料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

3.请各示范中心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把握时间节点,开展中心的报告填写和整改提升工作。

 

附件:《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

联系人:韩晓敏

联系电话:26675781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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