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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20  点击次数:


天津商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主席令第14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教委财〔2016〕

1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仪器设备的采购,法律法规及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仪器、设备、器材、家

具、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集成等各类货物(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第四条  各部门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须经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论证审批,必须落实经费来源,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  仪器设备采购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二)        以政府采购为主,学校自行采购为辅;

(三)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

(四)        严格按相关程序实施,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

(五)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

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9〕1号)要求,仪器设备采购在满足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应优先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七条  凡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归口管理部

门,负责学校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归口立项。

第九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  申购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其经费管理范围内仪器设备的预算与编制,财务处负责预算审核及合同款支付。

第十一条  申购部门及申购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前期调研论证、项目计划和预算申报等准备工作,确定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做好质疑答复,协助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履约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利用政府专项投资经费采购仪器设备由项目归口

部门组织申购单位论证采购项目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申购部门负责保证采购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资产设备管理处汇总学校年度设备购置计划。

第十三条  非政府专项投资经费采购仪器设备,由资金主管部门或申购部门自行组织论证。

第十四条  对于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购,申购部门应按照学科、专业建设需求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指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科学制定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对申购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使用效益和使用机时等综合评价,论证购置设备的可行性。经申购部门“三重一大”或是其它形式的集体决策后,由院(部)长对该设备使用效益、使用机时、措施落实情况等做出承诺后报资产设备管理处。资产设备管理处按照《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津教委办〔2016〕100号)的规定从天津市高校贵重仪器设备专家库中选取专业领域专家集中论证。

第十五条  对于进口仪器设备购置,需要由申购部门提供有关申请购买进口仪器设备的论证材料,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校外专家集中论证。

第四章  采购范围

第十六条  凡属于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仪器设

备采购,申购部门归口立项到资产设备管理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委托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天津市政府采

购限额标准的仪器设备采购,申购部门归口立项到资产设备管理处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委托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

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至天津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应遵循以下方式:

(一)      申购部门优先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自行采购;

(二)      如商城无所需产品,需归口立项到资产设备管理处,

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委托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招标采购。第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由资金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各部门自行采购应优先考虑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上商城采购。如商城无所需产品,应遵循下列程序及要求:

(一)采购金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负责人审批,申购部门在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直接实施采购;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 1万元)以上,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负责人审批,申购部门在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内通过询价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   需要询价的采购项目,申购部门需提供准确完整的技术参数和相关采购需求,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让其报价;

(三)   询价过程参照申购部门重大问题决策程序,经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四)   申购部门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要留存相关采购活动

记录资料。采购活动记录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采购价格,以及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原因、评判标准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第五章  采购形式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协议供货、网上商城采购外的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凡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方式采购的,申购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实施。

凡政府采购项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需上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购部门作为采购项目的最初发起人,应当对采购仪器设备的市场供应情况(技术、服务、价格等)进行充分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二十四条  对于需要实施政府采购或招标采购的项目,申购部门须提交《天津商业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书》、《天津商业大学政府采购立项说明》,申请书中应包含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购置原因和经费来源等信息,并提供准确完整的技术参数需求,申购部门负责人应对预算价格的真实性负责,并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必要时需组织校外行业专家对技术参数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采购项目涉及相关部门审批的需提前完成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依据各申购部门提交的申请书

分类汇总,整理后委托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采购。第二十六条  申购部门作为采购人代表,代表学校参与招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程序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采购中对于废标、流标的项目,经重新调研或调整预算后再决定采购或取消。

第二十八条  利用政府专项投资的仪器设备采购,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金额执行,各部门积极配合保证采购进度。对专项投资结余的经费,经项目归口部门批准后可再行购置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

第七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签订合同,作为买卖双方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与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方式界定。

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采购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应符合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或谈判文件商定的条款。

第三十二条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或招标方式采购的仪器设备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资产设备管理处处长为委托代表对外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须经申购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按照相关程序加盖“天津商业大学合同专用章”,统一对外签订。申购部门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和电商平台子账户采购的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由申购部门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津商大校发〔2017〕159 号)的规定对外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申购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积极督促中标供应商按期履约,财务部门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流程应符合学校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单价10万元以下的设备验收,申购部门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约定在验收期限内验收完毕。单价10万元以上的设备验收参照《天津商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津商大校发〔2018〕49号)验收。

第三十五条  经验收确属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属政府采购的,

由申购部门提供说明材料,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协商处理;属申购部门自行采购的,由申购部门组织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逾期不做验收的,该项目负责人和申购部门负责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执

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合同文件进行公示及存档工作。

第八章  采购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但国家和天津市关于仪器设备采购法律法规和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依相关规定执行。

如遇国家和天津市关于仪器设备采购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调整的,依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9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商业大学                             2019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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