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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申购管理实施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19-05-09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购管理流程,避免设备闲置和国有资产浪费,充分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商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津商大校发2018[49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申购人及所在学院需本着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态度认真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申购人需按照真实情况如实详细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论证表》(附件1),拟定《天津商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计划表》(附件2),并在设备购置后按照计划书使用,保证使用机时达到800机时/年。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申购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经学院“三重一大”会议决议后,学院组织校内专家对所购设备进行论证。

第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申购人以所在学院为单位向资产设备管理处提交《天津市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论证表》、《天津商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计划书》、学院“三重一大”会议纪要和《天津商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申购专家论证意见表》(附件3)后,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情况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开展后续论证工作。

第六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每年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率进行考核,并对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条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年使用机时不能达到要求的贵重仪器设备申购人,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学校不再受理该申购人的设备购置需求,对该贵重仪器设备进行调剂,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设备管理处颁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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