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商 业 大 学
资产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天津商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
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规范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天津商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津商大校发[2018]4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单价大于等于10万元,03、04类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考核内容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商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附件1,以下称《评价表》)对贵重仪器的机时利用率、人才培养、开出项目、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时间
9-10月学院提交数据、自查,12月学校考核。
第五条 考核方式、程序
1、设备负责人按照学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填写《评价表》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对《评价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学院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评价表》填报情况进行自查和核实,经查无误后以学院为单位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评价表》。
3、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单价10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填表情况进行抽查,对单价40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填表情况进行复查。在抽查和复查中一旦发现填报数据有问题将把学院全部材料退回要求学院即刻整改,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将按本学院考核分值最低分计算本年度考核结果。学校完成核实后对考核结果进行校内公布。
第六条 考核事项说明
1、依据《天津商业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津商大校发[2021]84号)的规定,贵重仪器设备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对实验教学中心和学院考核内容的重要部分。
2、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年使用机时不能达到要求的贵重仪器设备申购人,写明使用率未达标,机时未达到申购论证机时的原因,并及时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学校不再受理该申购人的设备购置需求,对该贵重仪器设备进行调剂,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七条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