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商 业 大 学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国资处〔2019-2020学年 第2学期〕 5号
关于禁止在校内开展动物实验的通知
各学院(部、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动物的使用管理,预防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及《关于发布<天津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财〔2005〕103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我校动物实验及饲养再次规范如下:
1、 学校未获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资质,禁止在校内开展一切与实验动物有关的实验与饲养。
2、 由于教学及科研的原因必须开展动物实验的学院及教师,须委托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动物实验,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书,且须将受委托方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与协议书备份留存。
3、 学校教师凡需购买实验动物的,必须到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及《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单位购买,教师购买时,需向销售单位索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以及近期《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必须保证“三证”信息齐全且真实有效。
4、 针对实验后的活体实验动物、动物尸体、组织等危险废物,购买实验动物的教师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实验受委托方依法依规严格进行分类集中管理和无害化处理。严禁违法违规处理、转移实验后的活体实验动物、动物尸体、组织等危险废物。
请各学院(部、中心)遵照执行。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