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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天津商业大学电子商城采购 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5  点击次数:

各学院、机关处室:

按照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试行电子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615号)和市教委《市教委关于所属预算单位试行电子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教委财〔20161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天津商业大学电子商城采购的有关事项。

一、职能分工

为了明确学校部门间使用电子商城采购职能,根据实际工作安排,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电子商城采购平台使用方案的制定、管理和解释工作。

各学院、机关处室设立子账户,并由专人管理。

二、子账户可通过电子商城采购的采购范围及额度标准

(一)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及我校相关规定,所购货物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各学院、机关处室须通过资产设备管理处立项后委托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采购,不允许通过电子商城子账户自行采购。

(二)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各学院、机关处室可以通过子账户自行采购。其中一次性购置货物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需向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后通过子账户自行采购。

   具体集中货物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参照当年天津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三、电子商城子账户的申请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按照审慎的原则,经上级批准可以对非独立核算的部门在电子商城开设电商平台子账户。申请开通子账户的部门,需向资产设备管理处报送《申请开通电商平台子账户承诺书》(附件3)和《采购管理人授权书》(附件4)。

四、加强电商平台采购内控管理

电子商城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电子商城采购交易过程公开透明、交易手续方便快捷,对各学院、机关处室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学院、机关处室要高度重视对电子商城的使用。各学院、机关处室通过电商平台子账户的采购行为,均可代表学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此各学院、机关处室必须与学校签订承诺书,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各学院、机关处室自行承担。各学院、机关处室针对电子商城采购方式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资产及办公耗材的入库、保管、领用制度。开设电商平台子账户后,必须责成专人对子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管理人必须为学校在册在职职工。

附件:1.《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试行电子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615号)

2. 《市教委关于所属预算单位试行电子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教委财〔201613号)

3. 申请开通电商平台子账户承诺书

4. 采购管理人授权书

资产设备管理处

201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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