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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验室用特种设备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2  点击次数:

各学院(部)、中心:

近期,资产设备管理处对各学院(部)、中心的实验室用特种设备,主要为压力容器及气瓶进行了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压力容器存在未在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平台办理注册,未年检及超过使用年限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高特种设备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特种设备安全风险,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现对实验室用特种设备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为了保证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1.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2.已超过检验日期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3.已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4.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5.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学院(部)、中心要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本部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2.制定本学院(部)、中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取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特种设备操作;

4.学院(部)、中心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并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5.学院(部)、中心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并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定期对安全责任人及作业人员开展培训教育,保存培训记录;

6.对本学院(部)、中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7.组织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8.当安全责任人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上报资产设备管理处。

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人要做好以下几点:

1.安全责任人要完成特种设备在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平台注册,完成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的检验,完成在北辰区市场与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材料现场核实,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安全责任人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材料详见附件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中2.5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3.制定编写安全责任人负责的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操作规程上墙。

4.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5.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6.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

7.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8.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四、为了对我校特种设备进行规范化管理工作,请各学院(部)、中心填写以下表格:

1.对各学院(部)、中心的特种设备进行摸底调查,请填写附件1:《天津商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摸底调查表》(特种设备具体界定范围见本通知第八点);

2.对于压力容器必须在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做注册,请填写附件2:《压力容器基本信息表》;

3.凡是需要进行特种设备操作(包括气瓶)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联系培训、考试事宜,各学院(部)、中心请填写附件3:《特种设备操作培训考核报名表》;

以上表格各学院(部)、中心请于1110日前将以上3个表格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xygwh@tjcu.edu.cn,纸质版交资产设备管理处。

4.各学院(部)、中心的特种设备完成注册、检验,取得使用登记证后,学院(部)、中心建立《XX学院特种设备管理台账》(附件4),电子版发邮箱lxygwh@tjcu.edu.cn,纸质版盖章交资产设备管理处;

5.各学院(部)、中心教师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后,学院(部)、中心建立《XX学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附件5),电子版发邮箱lxygwh@tjcu.edu.cn,纸质版盖章交资产设备管理处。

五、对于未在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平台办理注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请详细填写《压力容器基本信息表》。办理注册、检验、登记的流程为:

1.资产设备管理处根据《压力容器基本信息表》在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平台办理网上设备信息录入。请各位教师务必详细填写《压力容器基本信息表》,避免因信息不全不能进行设备录入工作,影响后期工作进度

2.压力容器安全负责人负责联系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告知安装单位提交安装告知;

3.压力容器超过三年报资产设备管理处,我处负责联系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超过3年的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资产设备管理处将所有压力容器检验信息录入,提交注册申请;

5.压力容器安全责任人到天津市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科办理现场材料核实。具体所需携带材料请电询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科:022-26825266。

6.等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放。

七、以后,凡需要购买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实验室用特种设备请到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备案。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在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平台办理注册,且检验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操作人员需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进行特种设备操作。

八、实验室用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具体界定范围(详见附件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及附件8:《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如下: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五)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对于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详见附件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G 08-2017)》),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锅炉:D级锅炉。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如有疑问请联系资产设备管理处:高文红

电话:022-26662183

邮箱:lxygwh@tjcu.edu.cn

附件1:《天津商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摸底调查表》

附件2:《压力容器基本信息表》

附件3:《特种设备操作培训考核报名表》

附件4:《XX学院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附件5:《XX学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附件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G 08-2017)》

附件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附件8:《国家特种设备目录》

附件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40号)》

资产设备管理处

2017.11.01

附件1:特种设备摸底调查表(11月10日前上交)附件2:压力容器基本信息表(11月10日前上交)附件3:特种设备操作培训考核报名表(11月10日前上交)附件4:XX学院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办理完注册检验登记,取得登记使用证后上交)附件5:XX学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参加培训考试后,取得作业人员证后)附件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G 08-2017)附件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附件8:国家特种设备目录附件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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