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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家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23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更好规范家具购置、使用、调拨、报废等工作,切实提高家具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行政及师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良好的条件。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津财会〔2014〕66号)和《天津商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商大校发﹝2018﹞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家具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家具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自行建造、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含上级拨款、学校自筹、部门自筹、科研经费和社会资助等)购置,均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本规定所称家具是指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保障及学生所用的床、台桌、椅凳、沙发、柜、架、屏风等类型,包括木制、钢木和钢制结构等材质。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所用的实验台(柜)、通风橱、酸碱柜等纳入学校设备管理,不列入本规定管理范畴。

第四条  学校家具管理实行校、院(部、处)两级管理体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对申购部门的采购需求进行归口管理、分类分户明细账管理、调配手续办理和报废处置等管理工作学院(部、处)采取管、用结合的原则,在分管院(部、处)长领导下,设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家具账目管理、使用维护、申请处置等日常工作,做到每件家具落实领用人和存放地,并保证家具的使用状况良好与安全。

第五条  各部门购置的办公家具须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申请。由申购部门归口立项到资产设备管理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委托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政府采购。

第六条  家具购置必须依照学校《天津商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进行集中采购。

第七条 购置的家具由申购部门自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并打印入账单作为报销材料。家具按照价值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家具:

(一)单件人民币500元(含)以上的入家具固定资产账;

(二)同一批次同类家具总值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的家具入家具固定资产账;

(三)除(一)与(二)条件之外的家具入家具低值资产账。

第八条 自行建造、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家具由所属部门到资产设备管理处入账,该类家具单价不详,可按照评估价格入账。

第九条 各部门对家具实物进行定期清查,完善家具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更换家具保管员时,必须办理家具及账目移交手续。因交接不清造成家具丢失的,由单位主要负责领导和原家具保管人员负责。

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家具丢失或人为损坏致使家具失去使用价值的,须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家具原价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学校家具不得外租、外借,严禁私自移出校外使用

第十二条 因专业调整、项目完成、使用不能满足要求等各种原因造成长期闲置或极少使用的家具,视为积压家具。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各部门应及时将本单位积压家具上报资产设备管理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调拨调剂到其它单位以便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校内调拨办公家具,由使用部门资产保管员在资产管理平台上提出校内调拨的变动申请,由交接双方资产保管员签字确认后报资产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家具一旦发生损坏,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报修申请,经部门领导确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后,使用单位联系厂商维修,修理结束时由使用部门负责验收。

第十五条 对超过规定使用及折旧年限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由使用单位依据《天津商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津商大校发[2018]73号)申请报废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在账废旧家具,更不得私自处理或变卖。

第十六条 家具采购和管理工作接受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

2019年4月2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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