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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自行研制、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含上级拨款、学校自筹、部门自筹、科研经费和社会资助等)购置的,均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我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为校、院(部)二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采购及分类分户明细账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总账及分类账核算管理;学院(部)采取管、用结合的原则,在分管院(部)长领导下,设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工作。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的范围及权限

单价在人民币1500元(含)-10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由所在学院管理。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学校监督管理的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市教委监督管理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五条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购置申请的论证审批、招标采购、验收、建账、保管使用、维护维修、调拨、报废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以保证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投资和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分户分类明细账管理

计划财务处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核算管理;资产设备管理处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总账,资产设备管理处每年组织使用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物相符;每月与计划财务处对账一次,保持账、账相符。仪器设备的增减变动,以资产设备管理处开出的验收单、调拨单及报废单为凭证。

第七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规范、科学的管理。所有的仪器设备要按教育部要求统一编号,其分类号要符合《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每台仪器设备赋予唯一资产编号,各使用单位将资产编号标签粘贴在仪器设备的明显位置。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

第八条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一)购置仪器设备,必须依据计划进行,制定计划必须坚持集体论证、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审批;

(二)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专项投资计划,需按专项投资要求制定和报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三)由学校组织实施的专项(批量)投资计划及各部门申报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论证、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执行;

(四)各部门临时申请用学校经费或用自有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应按财务制度报请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执行。

第九条自制仪器设备

(一)申请自制仪器设备必须提供仪器设备自制方案、图纸、经费预算明细及验收依据、标准;

(二)自制仪器设备应以件(台、套)为单位,经审批、立项、落实经费后进行,原材料费和人工费均计入成本。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验收),鉴定(验收)合格后按成本登记入账;

(三)自制仪器设备计划与购置计划的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条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

(一)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天津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二)由学校组织的统一采购,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可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库、报账

仪器设备到货一周内,由使用单位组织对仪器设备验收,具体程序如下:

(一)开箱点验 认真进行外观检查,查明是否有损伤;按合同规定及装箱单,详细清点、逐项登记,检查设备、附件、说明书、质保单、技术文件资料等是否齐全或是否相符;

(二)质量检查 设备开箱点验后,进行质量检查,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及技术文件规定,逐项检验、详细记录数据,检验功能是否符合要求、技术性能是否达标、运行是否正常等,并做出结论。验收过程中,发现残损、缺件、实物与合同不符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由参与验收人员书面报告资产设备管理处;

(三)入账 由验收人员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由使用部门仪器设备检验人、保管人员到资产设备处办理入账手续,归档备查;

(四)报账 计划财务处依据资产设备管理处开据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和发票予以报账。

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库、报账程序按照《天津商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按照《天津商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资产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对仪器设备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对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因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而出现需求变化时,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调拨

(一)仪器设备在校内各部门之间调拨,必须报资产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原单位撤消,单位负责人必须将所有的仪器设备完整移交资产设备管理处。

(三)因专业调整、科研项目完成、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要求等各种原因造成长期闲置或极少使用的仪器设备,视为积压设备。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积压设备上报资产设备管理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调剂调拨到其它单位以便充分发挥作用,调拨不出的资产设备管理处有权统一调剂使用。

(四)向校外调拨(支援)的设备,原则上应为积压设备,须经资产设备管理处核实,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一)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延长其使用寿命,各使用单位必须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

(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应将其列入管理使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要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注意防火、防盗、防湿、防尘、防震、防磁、恒温等问题,落实安全措施,责任到人。

(三)仪器设备的随机使用说明书和资料应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设备调出时应随机移交。复杂仪器设备的使用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操作。

(四)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由使用单位及时报修,仪器设备升级或增加附件应及时办理增值手续,并记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借用

(一)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因私借用,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应有严格的审批和借用手续。借用人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含离退休)必须将其所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及资料交还原单位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借、还时当事人双方都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质量情况。

(三)校外单位借用我校仪器设备,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单价五万元以上的须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办理借用手续(必须有担保人、交抵押金),并按规定收费。

(四)对外协作项目,需带到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要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明确责任人,办理借用手续,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仪器设备在校外期间要由专人保管使用,外借仪器设备归还时借出单位应认真检查验收并及时反馈资产设备管理处。

(五)严禁擅自将学校的仪器设备携出校外。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不准自行拆改仪器设备,如必须改装,要事先提出报告,按审批权限批准,并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报废

(一)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能耗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不能正常运转,且满足不了使用的最低要求的;

(三)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虽能修复,但修理费过高或接近甚至超过新购置费的;

(四)因事故或其他灾害等原因造成严重损坏,确属无法修复的;

(五)损坏或遗失主要部件,无法使用又无法修配的;

(六)存在严重缺陷和故障,危及安全,无法修复的;

(七)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报废程序

(一)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填写《天津商业大学仪器设备报销申请表》报资产设备管理处,经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办理账务注销手续,并通知申请单位;

(三)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在没有正式批准之前,仍属使用单位占用,负有管理责任,若发生流失,要追究相关责任;

(四)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要全部上交资产设备管理处,上交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零部件。确需拆除留用部件的,须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同意,同时要对所拆零部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说明其用途;

(五)对可转做它用的仪器设备,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账手续;

(六)经检查认定,确属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处理,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七)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残值,一律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所在单位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资产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并填写事故报告单,及时处理。具体办法按照《天津商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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