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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民两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0  点击次数:

各部门:

为加强对公民两用仪器设备(如:照相机、摄(录)像机、投影仪、电视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等)的管理,更好的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天津商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对公民两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公民两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保管和领用制度。

二、公民两用仪器设备的领用应由各部门(院、部、中心)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领用。

三、照相机、摄(录)像机、投影仪、电视机、台式电脑不得带回家里使用。个人旅游不得使用学校的照相机、摄(录)像机。

四、教学、科研使用的笔记本电脑,5年之内购置的,每人原则上可以领用1台,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台。

五、人员调离本部门或退休、离职时,应将领用的仪器设备交还保管员。

六、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按规定进行赔偿。赔偿计价办法:对照相机、电视机、摄录像机、投影仪、电视机、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按现时市场价的100%赔偿;特殊情况者经教学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可扣除折旧率后赔偿。

七、资产设备管理处对公民两用仪器设备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对没按规定管理、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因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而出现需求变化时,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资产设备管理处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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